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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2则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20-9-17    文字:[] [] []   阅读: ( )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十一、 (1) 按照国家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由企业出售兽药的不良反应 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同品种兽药的销售,同时按照规定上报 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 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 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销毁处理、不得销 售。

     

    (3)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 识

     

    (4)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唯独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域或专库存放,不同性质的兽药不能混存、混放。

     

    (5) 兽药按品种、规格分垛码放。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同一品种、 不同规格的兽药要分垛码放,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的兽药不得混垛码放。

     

    (6) 兽药货垛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保持一定间距,做到堆码合理,放置妥善。

     

    (7) 内用兽药货垛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 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8) 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经营,安全 合理销售兽药。

     

    (9)兽药购进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购进。

     

    (10)兽药必须从具有法定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供货方应该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证照内容一致。

     

    (11)购进兽药时应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 、配 合饲 料中 有害 物质 及微 生物 含 量符 合 GB13078规定 。

     

    七、 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 品、畜禽生产使用准 则》 规定中的禁用品 。

     

    八 、严 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如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 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 、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来源:网络(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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