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确定我省首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的通知》,山西确定8个实验室为首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将不定期对受委托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和生物安全进行督导。
根据通知,各受委托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
★ 样品检测前,要在生物安全柜中对样品进行处理和灭活,每批样品检测结束后,要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仪器、工作台面、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 检测任务完成后,要对所有剩余样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做好样品销毁记录,不得留样。
各受委托实验室应做好检测信息记录和档案保存工作,并规范填写《非洲猪瘟监测结果明细表》,如在监测中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送样单位。对死亡猪、发病猪,以及与确诊疫情或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按《山西省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方案》要求采集相应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清晰规范标记样品编号。
通知要求,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实验。
首批非洲猪瘟检测受委托实验室名单
吕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晋中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长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晋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临汾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高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太原海关技术中心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公布授权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疾病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日,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授权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皖防非指办〔2018〕6号),组织全省16个兽医实验室开展了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工作。依据比对结果,现授权16个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名单附后)。
各地要按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疾病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辖区内的非洲猪瘟检测工作。一是对受威胁区规模场开展排查监测;二是对辖区外进入本地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开展抽样检测;三是对具有高风险的屠宰场及周边环境采样检测;四是对辖区内可疑饲料等进行检测;五是对备案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测。授权实验室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根据防控需要确定检测项目。要严格按照非洲猪瘟检测规程,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的活毒研究。马鞍山市、铜陵市要抓紧协调落实辖区内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并于11月23日前将名单报省畜牧局兽医处备案。省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将不定期对被授权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和生物安全进行监督。
联系人:周迎春;
电话 : 0551——63511381
安徽省防控非洲猪瘟等
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各市、州、县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4号)文件精神,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遴选非洲猪瘟病原检测实验室的函》(鄂牧医函【2018】90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全省相关兽医实验室开展了非洲猪瘟病原检测能力对比工作。根据比对结果,现授权武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等10个兽医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授权兽医实验室要按照非洲猪瘟检测规程,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严禁擅自保存病料,严禁从事非洲猪瘟的活毒研究,相关工作要求将另发文。
附件:授权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实验室名单
(来源:各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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