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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9/1/4    文字:[] [] []   阅读: (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的通知

     

    各有关部属单位,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的通知》(农医发〔2016〕13号,以下简称《通知》),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申报范围为受我部委托承担非洲猪瘟最终诊断、标准品制备、防治技术研究、防控技术指导等工作的实验室。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符合《办法》和《通知》规定条件并有意愿成为国家参考实验室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办法》《通知》及本通知要求;

    (二)申请实验室所在单位是科研教育技术支撑等事业单位;

    (三)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备开展与非洲猪瘟检测、诊断相适应的实验室设施设备;

    (五)日常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计量认证、ISO17025等质量认定,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

    (六)拥有业界认可的较为权威学术带头人以及满足参考实验室工作需要的研究团队;

    (七)对非洲猪瘟诊断、检测和科学研究能力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合作基础。

     

    三、申报要求

    (一)申请者按照《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候选实验室申请表》(见附件)要求认真填写,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性材料;

    (二)申报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

    (三)请于2019年1月11日之前将经所在法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我部畜牧兽医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崔进  刘栋

        电话:010-59191852/3268

        邮箱:xmjwjch@agri.gov.cn

     

    附件: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候选实验室申请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19年1月2日

    标签: 兽药  鸡病  鸭病  腺胃炎  肌胃炎  动物肠道疾病  动物呼吸道疾病  河北康利药业  动物药业  康利药业  河北兽药  石家庄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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