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减证便民、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一、对17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二、对5部规章和3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到畜牧兽药行业主要有如下几个行业规范行文件。
第一,是《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该文件是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本次公告中,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内容。
第二,是《进口兽药管理办法》。该文件是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这次公告中,删除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第四项内容。
第三,是《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该文件是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这次公告中,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第四,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第6号公布,新文件中删去可第四十一第一项的内容。
第五,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该文件是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新文件要求,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的“或《进口兽药注册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的“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附件: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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