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企业“黑名单”
河南省畜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推进畜牧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不良企业惩戒力度,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企业。
第二条 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根据监管情况,将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畜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畜牧企业“黑名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可随时按程序公布。
第五条 畜牧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按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即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生产、添加、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物质的;
(三)生产假冒产品,或经营明知是假冒产品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达到吊销许可证条件;或一年内违法行为累计达到吊销许可证条件的;
(五)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经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六)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监管,或抗拒、不配合执法的;
(七)阻扰案件查办,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或损毁查封物品的;
(八)因违法生产经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
(九)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农业部列入“黑名单”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不良情形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辖区内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畜牧企业信息进行收集汇总,逐级审核备案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也可根据掌握情况直接采集信息。畜牧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详细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的理由)等内容;
(二)事前告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核确定。经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核,征求省畜牧局相关处室意见后,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通过河南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网等途径对外公布;
(五)信息删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原提请其列入“黑名单”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组织检查,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检查情况和建议上报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审核,由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畜牧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第八条 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或者再次(多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九条 对于在我省有经营行为的省外畜牧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畜牧企业,是指从事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鲜乳和畜禽养殖、屠宰等畜牧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1日河南省畜牧局印发的《河南省涉牧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豫牧〔2013〕99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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