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残留检测的标准是什么?
参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鸡蛋到底怎么抽检?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做了如下整理,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基础的概念
兽药残留相关概念
兽药残留(Veterinary drug residue):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所有与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药物原型或/和其代谢产物。
标志残留物(Marked residue):在组织、蛋类、牛乳或其他基质中,其浓度与残留总量水平存在相应的递减关系的残留物。(CAC定义)
最高残留限量(MRL):由于使用某种药物而在食物中或食物表面产生的此药或(及)其残留物的最高允许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μg/kg)。
最低要求执行限量(MRPL):是指样品中至少必须检出和确证的分析物的最小含量,实验室对某个药物的检测能力(检测低限)必须小于这个药物的MRPL值。
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指人的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物质而对其健康 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以人体重为基础计算,单位: μg/kg体重/天
我国关于兽药残留的限量法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允许使用(88)、限用药物(94)、允许治疗用,但不得检出(9)、禁用药物(32))
2、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3、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4、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5、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6、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
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
7、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4批、第5批)
235号公告中需要注意
1、乙酰水杨酸和安普霉素:在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清单里,但标注了产蛋鸡禁用。
2、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和恩诺沙星:在其他动物性食品中规定了最高残留限量,但产蛋鸡禁用。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18年版)
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5. 鲜蛋
5.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鲜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2 产品种类
鲜蛋包括鲜鸡蛋、鲜鸭蛋、其他鲜蛋类等。
其他鲜蛋类包括鹌鹑蛋、鹅蛋等。
5.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2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4 抽样
5.4.1 抽样方法及数量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生产商(供货商)、同一蛋种、同一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同一码放堆、相同等级(如有时)的待销产品。餐饮环节抽样时,将同一供应商、同一蛋种、同一购进日期、相同等级(如有时)视为同一批次。
原则上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kg。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约3/4为检验样品,约1/4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5.4.2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5.4.3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并现场制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样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其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5.5 检验要求
5.6 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5.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5.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联系我们
微信指纹识别
微信公众号